关于联合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英文名称为Chinese Union for Training Excellent Engineers,英文缩写为UTE。

第二条 联合体是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等重要精神,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广泛凝聚一流高校、领军企业、国家实验室、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集聚全国优势产教资源,支撑教育强国、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建设,以自主培养新时代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目标的新型政产学研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合体的愿景:推动构建卓越工程师自主培养新范式,为世界工程教育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四条 联合体的使命: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体系性变革,打造教育科技人才共同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培养造就大批卓越工程师。

第二章 核心职能

第五条 建立资源整合共生网络。汇聚成员单位的科研、平台、人力等优质资源,推动数字化行动,促进资源优化整合共享,健全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养、共同选题、共享成果,师资互通、课程打通、平台融通、政策畅通的“四共”“四通”机制。

第六条 搭建校企协同育人平台。建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和创新研究院,打造强交叉、跨区域、立体化协同育人新平台。服务关键领域,推动导师队伍、课程教材等培养要素重构和流程再造。强化交流互鉴,开展高峰论坛、校企导师研修班等,构筑卓越工程师自主培养新生态。

第七条 构建质量保障评价体系。推动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平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体系和认证标准体系,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成效评估,打造工程教育标准中国方案。

第八条 打造公共政策倡导阵地。聚焦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的核心问题和关键挑战,开展跟踪调研、战略研究和政策咨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决策参考报告,搭建工程师文化传播平台,为推进卓越工程师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献计献策。

第九条 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广。通过卓越工程师培养国际会议等,落实“引进来”和“走出去”部署,与世界知名大学、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与国际接轨的认证体系建设,建设卓越工程师培养国际联合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章 成员

第十条 联合体成员为单位成员。联合体与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联合体重点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和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建设单位,其他相关高校、企业、国家实验室、协会组织等也可申请成为联合体成员。申请加入本联合体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联合体规程,自愿加入本联合体;

(二)致力于卓越工程师培养工作;

(三)致力于推进联合体建设,完善联合体运行机制;

(四)积极投身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

第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加入程序:

(一)向本联合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向成员授牌。

第十三条 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参加本联合体活动;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承担相关评价工作;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联合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合体规程,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

(二)维护本联合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工作;

(五)参与本联合体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活动;

(六)向本联合体提出建议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成员的退出: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成员授牌,经理事会确认后退出。

第十六条 成员的除名:若联合体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损毁联合体声誉及利益,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合体活动,经秘书处核实,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联合体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等。

第十八条 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为单位职位,设理事长单位6-7个。各理事单位有权委派1名合适人选作为代表参与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维持联合体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合体规程;

(二)批准和取消联合体成员资格;

(三)选举联合体理事长单位;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和修改联合体内部管理条例;

(六)决定联合体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单位行使其中的第二、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联合体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为单位职位,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联合体日常运行和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决策部署。联合体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根据业务需要下设若干部门。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联合体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内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工作,指导下设工作体系的高效运行;

(二)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负责受理联合体外单位以理事单位或观察员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五)其他日常运行事务等。

第二十条 联合体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理论研究的顶尖专家学者、工程科技一线的行业骨干等构成,可由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审核批准,原则上设立主任1-2名、副主任3-6名、委员若干。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调研、考察、评议、总结各成员单位卓越工程师培养典型做法,开展工作成效评估;

(二)负责研究、制定卓越工程师培养通行标准及培养方案,并定期向理事会、上级部门等汇报联合体培养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在本规程规定的愿景使命和职能框架内,可根据需要组织建立关键领域联合体、国际联合体等联合体工作机构。关键领域联合体、国际联合体开展相关领域工作,由联合体指导,每年向联合体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有关单位可向秘书处单位提交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后可成为观察员单位。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轮值负责机制。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实行轮值制,原则上每年从理事单位中推选6-7家担任,不得连任。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召集,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 条良性互动机制。强化联合体的平台功能和桥梁作用,鼓励成员单位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战略合作协议,围绕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每年不定期举办联合体年会、卓越工程师培养高峰论坛/国际会议、中国卓越工程师培养院长论坛等一系列重大活动,促进政产教的需求对接和合作共享。

第二十六条 动态进出机制。通过对成员单位的规范和评价,严格准入准出机制,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第二十七条 支持保障机制。联合体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理事单位资助、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咨询服务费等。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联合体理事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合体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联合体成员广泛讨论,并上报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联合体理事会,具体由联合体秘书处执行